关于招聘、引进教师工作告知单

一、引进、招聘对象

本市及外省市高校优秀毕业生;

教育系统内(包括外省市)教职工。

二、引进、招聘原则

    1、接受学校、单位有编制余额,符合用人单位拟任的专业资格及学历要求;

    2、教职工与原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,应先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。

三、办理程序

㈠基本条件

1、引进本区系统外优秀教师要符合拟任岗位的专业资格,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;引进中学高级、特级教师的年龄为40周岁左右。

2、招聘本市及外省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,学士学位,具备外语四级、计算机二级(文科为一级)、普通话二级乙等(应聘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)。艺术类毕业生外语、计算机要求可适当放宽。

㈡考核方式

根据“供需见面、双向选择、择优录用”原则,经用人单位验证、面试符合要求并达成初步录用意向的,由用人单位业务考核小组对其专业思想和教育、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后,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。

㈢办理手续

1、经考核同意引进、招聘、录用的对象,由教师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,明确双方权利、义务、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。

2、应聘人员提供相关必备的应聘材料,由用人单位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交局党政领导讨论决定。引进、招聘外省市人员均需报区人事局、市教委审批通过。

四、法律法规依据

1、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(1996年12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)

2、市人事局《关于印发〈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[沪人(99)51号文]

3、市教委《关于上海市高等师范院校、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实行服务期制度的通知》[沪人(93)16号文]

五、责任部门

联系部门:青浦区教育局人事科

责任人:庄惠元

联系地址:青浦镇公园东路1155号

联系电话:697139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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